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3408号之一
原告:成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南区祥龙大道13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意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棕树十三组棕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意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计2881元,保全费2005元,上述费用共计4886元,由原告成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