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设计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861582。
法定代表人:徐千里。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设计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5.00元,减半收取281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于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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