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初786号
原告:杨梅,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7-3,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861582。
法定代表人:**里,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481X5。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卓伦,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梅、**与被告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杨梅、**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梅、**负担。
审判长彭浩
审判员黄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宋爽
书记员廖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