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5489号
原告:重庆渝江水务公司**供水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惠东路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8876077M。
负责人:李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861582。
法定代表人:徐千里。
原告重庆渝江水务公司**供水站与被告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渝江水务公司**供水站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江水务公司**供水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江水务公司**供水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渝江水务公司**供水站负担。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