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旭,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861582。
法定代表人:徐千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钇霖,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旭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9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越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昕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