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2民初7146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珍(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42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一般授权代理),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系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娄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健(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万卫东
第三人:喻善桥,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喻善明,女,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第三人:俞善久,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第三人:喻善荣,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第三人:俞茜,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喻善桥、喻善明、俞善久、喻善荣、俞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第三人喻善桥、喻善明、俞善久、喻善荣、俞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国敏、王华珍,被告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喻善桥、喻善明、俞善久、喻善荣、俞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俞启炎和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1994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合法有效;2、依法判决***和俞茜依据俞启炎和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1994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对江岸区劳动街10号B栋809室房屋享有所有权;3、依法判令被告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原始档案资料,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的祖父俞启炎名下有一套房屋坐落于江岸区劳动街16号。1994年4月25日,俞启炎和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和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拆迁俞启炎该套房屋,并在劳动街拆迁红线范围内为俞启炎还建新房,第四条约定新房竣工后,俞启炎和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持有关单位证明及本协议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协议签订后,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拆迁了俞启炎的房屋,也为俞启炎还建了江岸区劳动街1号B栋608、809两套房屋。2002年04月29日,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一部分改制为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另外一部分改制成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17日,俞启炎立下遗嘱:“本人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1号B栋809室住房一套给孙子***继承”。2011年1月25日俞启炎去世,但809号房屋产权直至俞启炎去世时一直未办理到俞启炎名下。2018年12月29日,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俞启炎和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1994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合法有效。***作为俞启炎的继承人在俞启炎去世后有权继承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对诉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现***诉至本院。
被告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愿意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坐落在江岸区劳动街1-32#、35-37号B栋8层09室房登记在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名下,是由江岸区劳动街16号房屋拆迁而来。位于江岸区劳动街16号房屋于1990年1月17日就登记在俞启炎名下,所以拆迁还建时也是与俞启炎一人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
被告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已经改制成为私营企业,劳动街相关房屋还建项目现在由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已经与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无关。
被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喻善桥、喻善明、俞善久、喻善荣、俞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喻善桥、喻善明、俞善久、喻善荣、俞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俞启炎与万杏芝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六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喻善明(曾用名俞善明)、二女俞善久、三女俞善荣(曾用名喻善荣)、长子喻善桥(曾用名俞善桥)、二子俞善冬、三子俞善春。俞善春与李燕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俞茜系俞善冬之女。位于江岸区劳动街16号的房屋俞启炎与万杏芝婚后取得,登记在俞启炎名下,发证日期为1990年1月17日。1993年4月25日,万杏芝死亡。1994年4月25日,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拆迁人、甲方)与俞启炎(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一、乙方坐落在劳动街16号的私有房屋,正屋属结构成色为拾成,建筑面积60.26㎡,使用面积50.22㎡。正屋每平米290元,计17475.4元,总建筑面积60.26㎡,使用面积50.22㎡,总金额17475.4元。二、甲方在劳动街拆迁红线范围内安置乙方(偿还房)新房……住房同乙方进行产权调换”的内容。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7年11月5日,俞善春死亡。2008年9月17日,俞启炎立下遗嘱:“本人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1号B栋809室住房壹套给孙子***继承”。俞善久、喻善明、俞善荣、喻善桥、李燕华、俞善冬均在该遗嘱上签字捺印,俞启炎亦在该遗嘱上签字,俞启炎2011年1月25日死亡,2012年3月10日俞善冬死亡,其婚姻状况为离异。2014年10月24日,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向江岸区房产管理局出具《具结书》,其中载明有“兹有坐落在江岸区劳动街1-32#、35-37号,项目名称商贸、住宅楼之房屋,系我公司开发兴建的商品房(还建房),现将B栋8层09室房出售(还建)给俞啟炎。建筑面积:51.43㎡。所出售(还建)的房屋如有重复出售(还建)、抵押等虚报、欺满等不实行为,并因之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负责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的内容。2014年10月26日,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向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证明》,其中载明有“我公司于1994年与穗丰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拆迁俞啟炎位于劳动街16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0.26平方米,根据三方协商,于1994年4月28日协订产权调换协议,调换至江岸区劳动街1号B栋608、809室两套住宅”的内容。2014年12月2日,俞善久、喻善明、俞善荣、喻善桥分别出具《放弃声明》,自愿放弃俞启炎与万杏芝共同享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B栋10号809房屋应享有的份额,并同意该享有份额由***享有继承。2015年1月9日,李燕华亦出具《放弃声明》,自愿放弃俞启炎与万杏芝共同享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B栋10号809房屋应享有的份额,并同意该享有份额由***享有继承。2019年5月13日,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证明》,其中载明有“我公司托管公司穗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于1994年联合开发,拆迁俞啟炎位于劳动街16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0.26平方米,根据三方协商,于1994年4月28日协订产权调换协议,调换至江岸区劳动街1号B栋608、809室两套住宅”的内容。2019年5月14日,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江岸区房产管理局出具《具结书》,其中载明有“兹有坐落在江岸区劳动街1-32#、35-37号,项目名称商贸、住宅楼之房屋,系我公司托管公司穗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兴建的商品房(还建房),已将B栋8层09室房出售(还建)给俞啟炎。建筑面积:51.43㎡。所出售(还建)的房屋如有重复出售(还建)、抵押等虚报、欺满等不实行为,并因之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负责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的内容。
另查明:1、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隶属湖北省粮食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湖北省粮食局经批准组建以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母子公司体制为主体的湖北省粮油集团。2002年4月,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改制,成立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2018年12月29日,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俞启炎和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1994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坐落在江岸区劳动街1-32#、35-37号B栋8层09室房屋作为《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所确定的还建房,应系俞启炎、万杏芝夫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财产的转化,应为俞启炎、万杏芝的共同遗产。万杏芝于1993年4月25日死亡,俞启炎于2011年1月25日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继续享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中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万杏芝对上述该房屋享有的相应权益应由其继承人俞启炎、喻善明、俞善久、俞善荣、喻善桥、俞善冬、俞善春享有。俞启炎于2008年9月17日立下遗嘱,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俞启炎对其享有该房屋的相应份额具有处分权,故俞启炎对其享有相应份额的处分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俞善春于2007年11月5日死亡后,其对于万杏芝享有的继承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李燕华、***转继承。俞善冬于2012年3月10日死亡,其继承的份额应由其女俞茜转继承。因案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签订后,坐落在江岸区劳动街1-32#、35-37号B栋8层09室的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现该相应权益应由继承人喻善明、俞善久、俞善荣、喻善桥、俞茜、李燕华、***享有。但由于俞善久、喻善明、俞善荣、喻善桥、李燕华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上述房屋应享有的份额,并同意该享有份额由***享有继承。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和俞茜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符合事实及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进行企业改制,案涉房屋拆迁还建相关事宜已由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故本院依法确定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原始档案资料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关于案件受理费,原告***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俞启炎与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总公司、湖北省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1994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原告***、第三人俞茜对《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中坐落在江岸区劳动街1-32#、35-37号B栋8层09室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三、被告武汉江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原始档案资料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雪涛
人民陪审员  任 频
人民陪审员  祁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