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省**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古蔺县双沙镇龙升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49CP6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被告已结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