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弘乌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某某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省**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古蔺县双沙镇龙升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49CP6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被告已结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