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89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和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尧河路以东全福元电商大厦**。
被保全人:漯河市花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靳庄村向南800米路西。
被保全人:蒋改云,女,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和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漯河市花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改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漯河市花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改云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