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2234号
原告:寿光市和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尧河路以东全福元电商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ADJW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77号2号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679885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寿光市和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寿光市和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寿光市和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