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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5508号 原告:王**,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告:***,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被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 被告:天门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诉***、**、天门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