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民初4145号
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工业园科达路90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淑云,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者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永国
3038475635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77152538735
书记员 王玉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