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691号
原告:成都盛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东二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豪庭5栋1单元140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盛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盛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成都盛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