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岧州市恒通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233号 原告:沧州市恒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魁。 沧州市恒通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恒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恒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