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233号
原告:沧州市恒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魁。
沧州市恒通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恒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恒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