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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撤回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31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有。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9)晋0311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予以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