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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8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继有,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1428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12612.31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通过线下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名下不动产、公积金记录、保险缴存记录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