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30民初20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人,农民。
被告:山西中达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18号孵化基地5号楼5层B50号。
法定代理人:崔晋强,总经理。
被告:杨长华,男,1954年6月24日生,汉族,太原市XX县XX镇XX路X号X户。
被告:运堡高速中条山隧道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王强锁,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达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华、运堡高速中条山隧道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安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薛猛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