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格力专卖店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政务服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3458号
原告:******镇格力专卖店。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琅东苑立体车库S10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2MA6K9LC09Q。
经营者:***,男,生于1962年1月1日,云南省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国福现代城荷花苑9幢2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K7G8N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政务服务管理局。
住所地******道龙潭社区步行街(***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3673633574K。
负责人:***。
原告******镇格力专卖店诉被告***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政务服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受理后,原告******镇格力专卖店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格力专卖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格力专卖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镇格力专卖店承担。
审 判 员 胡 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其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