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150号之一
原告:上海源备高压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支路24号14幢17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源备高压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源备高压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备高压法兰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736元,合计4,761元,由原告上海源备高压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