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15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源备高压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支路24号14幢17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源备高压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9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91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43,295.82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源备高压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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