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销仲裁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承立民仲字第3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的承仲(2014)裁字第10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2015年9月2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