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承中法执字第00121号
申请执行人***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承德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16日作出的承仲(2014)裁字第109号裁决书,***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5万元、质量保证金5.5万元,合计17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7万元(给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承担仲裁费、执行费,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7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50.00元。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仲裁委员会承仲(2014)裁字第109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齐XX
审判员XX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