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212民初4528号
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安装公司)、被告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被告龙净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斌、被告中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龙净安装公司承包中禾公司的案涉2台环保设备的安装工程后,与原告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签订《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2台40吨锅炉项目SNCR脱硝、电除尘器、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YJAZ2016006),将案涉2台环保设备的安装工程交由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施工,故龙净安装公司与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前述合同应认定为转包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中禾公司与龙净环保公司的《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2台40吨锅炉项目SNCR脱硝、电除尘器、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设备供货合同》(合同号:LKYJ20150826)第11.3条约定,验收考核原则上在热负荷试车成功投产试运行三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五个月。考核期内甲方负责组织进行功能考核,在达到合同技术规定的考核指标后,视为考核期结束,双方签署竣工验收文件。若甲方未及时组织性能考核,视同验收合格。中禾公司已经于2017年9月6日将案涉2台环保设备投入使用。按照上述约定,中禾公司未及时组织性能考核,案涉2台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应视同验收合格;视同验收合格的时间应为投入使用后满三个月即2017年12月6日。综上,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与龙净安装公司之间的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该安装工程依法应认定为验收合格,故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有权向龙净安装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诉求龙净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0%即龙净安装公司向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31026.6元,龙净安装公司已在本案诉讼中(2020年11月26日)向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支付了该工程款131026.6元,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在诉讼中对诉求未作相应变更,故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的该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龙净安装公司仍应向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中禾公司已于2020年8月21日支付龙净安装公司工程款至总包工程款的90%(16974000元)。但龙净安装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0%,直到本案诉讼中于2020年11月26日才支付到约定比例。故龙净安装公司应当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以工程款13102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支付利息。 关于原告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向被告中禾公司主张代位权能否成立问题。1.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对龙净安装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如前所述,虽然案涉工程无效,但工程已经视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质保期亦已届满,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龙净安装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除了龙净安装公司已经支付的90%工程款外,龙净安装公司尚应向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211147.4元。2.龙净安装公司对中禾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中禾公司尚未支付龙净安装公司的工程款为合同总价的10%,该部分款项为质保金。龙净安装公司与中禾公司约定的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及排放指标符合要求后一年。案涉环保设备安装工程于2017年12月6日视同验收合格,中禾公司在本案诉讼亦未抗辩设备排放指标不符合要求,故质保期应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按照约定,中禾公司应当在质保期满后20日内一次性向龙净安装公司付清质保金,即应于2018年12月26日支付质保金。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2020年10月12日,此时龙净安装公司对中禾公司的质保金债权已经届期。但龙净安装公司在中禾公司届期未付款的情况下,未提起诉讼向中禾公司主张债权。3.龙净安装公司怠于行使对中禾公司的到期债权,对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造成损害。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与龙净安装公司在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厦门中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YJAZ2016006补充合同》中约定:龙净安装公司付款与业主付款同步,原则上龙净安装公司未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不能向龙净安装公司催要相应分包进度款。龙净安装公司怠于行使对中禾公司的到期债权,导致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因上述约定而不能向龙净安装公司要求支付剩余10%工程款,损害了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的利益。综上,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有权代替龙净安装公司向中禾公司主张权利,即要求中禾公司向泗阳建筑南京分公司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211147.4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131026.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11147.4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2.85元,由原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1536.32元,被告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86.5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振泰
法官助理 廖颖疌 代书记员 徐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