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权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知)初字第626号
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钟超,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权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都国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权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5元,由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谧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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