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4民初4817号
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谊路8号(5)幢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800466665。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597857。
负责人:*长安。
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1单元5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1480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红岩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64元,减半收取计22182元,由原告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