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4执保466号
申请人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谊路8号(5)幢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800466665。
法定代表人程新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597857。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1单元5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1480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95623.00元(含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开户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账号为:31×××51的冻结),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扣留被申请人在贵州浙黔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51%股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95623.00元(含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开户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账号为:31×××51的冻结)。期限一年。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在贵州浙黔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51%股权。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耿晓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