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电子元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1633XP,住所地千灯镇圣祥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大弟。
被执行人: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800466665,住所地上海奉贤区航谊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新宇。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电子元件厂与被执行人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31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颐坤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73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