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财保56号
申请人:武进高新区**土方工程队,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天禄商务广场**。
经营者:**,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何建宇,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一路**iv>
法定代表人:佘丽君,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进高新区**土方工程队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进高新区**土方工程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0元,暂由申请人武进高新区**土方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