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涧建设有限公司

中涧建设有限公司与武进高新区杨杰土方工程队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财保56-1号
申请人:武进高新区**土方工程队,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天禄商务广场**。
经营者:**,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何建宇,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一路**iv>
法定代表人:佘丽君,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进高新区**土方工程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苏0413财保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进高新区**土方工程队于2020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