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朱锁妹,女,1969年5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王小忠,男,1968年7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周耀华,女,1972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周孝息,女,1965年12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中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855U,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佘丽君。
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锁妹、***、王小忠、周耀华、周孝息、中涧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3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锁妹、***、王小忠、周耀华、周孝息、中涧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朱锁妹、***、王小忠、周耀华、周孝息、中涧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0)苏0413民初33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