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涧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4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段福琴,女,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张志发,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顾宏斌,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王小忠,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周耀华,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中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一路**。
法定代表人佘丽君,执行董事。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龙、段福琴、张志发、顾宏斌、***、王小忠、周耀华、中涧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确定:“一、被告***同意于2021年7月31曰前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自2020年6月21曰起至还清之曰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8000元。二、被告张小龙、段福琴、张志发、顾宏斌、***、王小忠、周耀华、中涧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5321元,减半收取7661元,由被告***、张小龙、段福琴、张志发、顾宏斌、***、王小忠、周耀华、中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张小龙、段福琴、张志发、顾宏斌、***、王小忠、周耀华、中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完毕。”因***、张小龙、段福琴、张志发、顾宏斌、***、王小忠、周耀华、中涧建设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20)苏0413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35.18元、被执行人张小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891.75元、被执行人周耀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72.2元、被执行人中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29.0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0628.17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段福琴、张志发名下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地下室**不动产及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滨河星城****不动产被执行人周耀华名下的位于常州市××花园××幢××单元××室不动产,该不动产均有抵押。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宏斌名下的苏D3xx**号车辆、被执行人张志发名下的苏DKxx**号车辆、被执行人段福琴名下的苏D8xx**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D9××**号车辆,但均暂无下落。除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13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郭 影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欢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