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恢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发,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中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发、***、***、***、***、中涧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同意于2021年7月31日前归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自2020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8000元。二、***、***、**发、***、***、***、***、中涧建设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5321元,减半收取7661元,由***、***、***、**发、***、***、***、***、中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此款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发、***、***、***、***、中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完毕。因被执行人***、***、***、**发、***、***、***、***、中涧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经总对总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F9××**的车辆,本院依法查封,暂不要求处置;
四、执行过程中,***向申请人支付了20万元,后双方私下里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413执恢43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