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民初761号
原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铁西区新文化广场S-1号楼101室。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兴路红星城25-8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968ED7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怀申,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