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3944号
原告: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3楼。
法定代表人:王浩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怀申,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18号5楼A区。
法定代表人:耿兴业,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陶家屯镇孤家子村。
负责人:耿文娟,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5月20日,原告与黑龙江省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辽宁新希望陶屯养猪场四标段土建工程,工程地点辽宁沈阳陶屯。原告系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系辽宁新希望陶屯养猪场四标段合同所属的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的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陶家屯,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新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民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冯聪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