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财保137号
申请人: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智谷二街**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浩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iv>
法定代表人:耿兴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陶家屯镇孤家子村v>
法定代表人:耿文娟,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开户行:;账号:31×××39;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