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1124号 原告: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3楼。 法定代表人:**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18号5楼A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镇孤家子村。 代表人:耿文娟。 原告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原告黑龙江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原告为被告的施工工程包括: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清理;砌筑施工建筑结构图中砌筑、圈梁构造柱压顶勾缝,围墙的砌筑施工;内外墙抹灰;场地及道路的平整;食堂宿舍厕所的建设与维修;土方开挖的清槽;外围墙砖勾缝等。同时,双方结算拨款报表亦显示施工内容:混凝土、模板、砌筑、抹灰、勾缝、保温、夯实等。 本院认为,界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仅依据文字表面之阐述、合同名称或缔约主体而为之。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的标的、内容、缔约目的等综合来判断。虽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但原告不单单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原告对具体工程进行构筑、建造,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施工中必然涉及劳务提供,但其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是依存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整体,而不能将其单独剥离出来。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