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1110号
原告:天津富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辛庄工业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5152547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FC00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富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富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富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富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7元,由天津富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