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976号
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9号(软件科技产业园)8号楼四楼F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R6LA84。
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12号楼1单元2层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4723093G。
法定代表人:史茂蕊。
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