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和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731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对原告北京和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海之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8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北京海之迅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更改为“北京海之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海之迅捷公司”更改为“海之讯捷公司”。
审判员 王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