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452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科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南路西侧云景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012056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第三人: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公路北侧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973740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淮南科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