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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淮南科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452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科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南路西侧云景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012056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第三人: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公路北侧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973740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淮南科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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