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02执406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步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劳动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晨昊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湄工业园区(武义江边)。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步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晨昊齿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07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29875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02执40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应峰
执行员*俊
执行员闫科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