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执38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1318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后,根据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地址,依法于2020年9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沪B8XX**、沪B8XX**、沪B8XX**、沪B8XX**、沪B8XX**、沪B9XX**、沪B9XX**、沪DCXX**、沪DCXX**、沪DCXX**车辆十部,现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反馈结果与第一次查询一致。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到的财产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理。现已告知申请人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07执38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戚润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