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与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9475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鑫,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盛,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
原告***与被告***、上海杨阳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孙 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君
书 记 员  赵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