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9391号
原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西、黄河路南1幢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