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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385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12豫月26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人代表***,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诉被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房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