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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4民初3895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兄长),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东风南路西南角商都路便民服务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到期债权149872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借原告263万元未偿还,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现***有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楷林国际IFC1号楼1单元25层2509号、2514号、2515号、2516号商务办公楼房对外出租,月租金40617元,承租人即是本案被告。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告发出协助执行裁定书。2019年9月25日,被告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材料,称其2018年4月12日到2019年9月9日止共计17个月租金未付给***,承诺愿意支付16个月房租,并于2019年12月支付了50万元后,余款149872元一直拒绝支付,并于2020年4月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对执行异议审核后认为该剩余房屋租金149872元不应直接执行给原告,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主要载明: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191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191执2648号。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租金。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河南省沁阳县人民法院曾向其送达协助执行……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租金五十万元汇入本院账户,剩余部分其持有异议而未能向本院支付,并于2020年4月27日将书面异议材料递交……本院通知如下:1、对案外人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部分不再执行,对异议亦不做审查;2、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执行的,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代位权行使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为前提。本案原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依据是被告与第三人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原告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本案中作为次债务人的被告提出其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没有进行结算,故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尚不确定。原告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目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