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唯爱康康邻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6268号
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法定代表人:陈庆生。
讼代理人:冯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
被告:郑州唯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博。
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唯爱***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靖雯
书记员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