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6268号
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法定代表人:陈庆生。
讼代理人:冯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
被告:郑州唯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博。
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唯爱***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靖雯
书记员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