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9755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庆东,男,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东风南路西南角商都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生。
第三人:李文鹏,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昶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文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靖雯
书记员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