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

***、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7927号 原告:***,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燕泉商业广场2栋10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宜章县。 被告:***,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苏仙区。 原告***诉被告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晓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雅萱 书 记 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