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

***、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938号 申请人:***,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煌嘉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