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648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60195,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孔凡荣。
被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09024,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兴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431528,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v>
法定代表人:黄党斌。
被告:孔凡荣,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 毅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栏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