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648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60195,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孔凡荣。

被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09024,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兴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431528,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v>

法定代表人:黄党斌。

被告:孔凡荣,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 毅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栏馨